书名:《幽默法典———1256年以来奇谈怪论集》
作者:河西编译
出版社: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
出版时间:2005年10月出版
文/戈达尔
在我们的印象中,法律是神圣而不可亵渎的。然而,《幽默法典———1256年以来奇谈怪论集》这本书却完全颠覆了我们的“常识”。
一个法官突然摆脱了他那身“法律袈裟”的束缚,在法庭上客串了一把滑稽演员,他们不是碰上了连自己都始料未及的怪案,就是为自己的判罚尺度莫名其妙,总之是逼着他们要放下一本正经的架子。美国上诉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的约翰.R.布朗法官就碰上了这样的倒霉事,那位口罗里口罗嗦的上诉者令他头大如斗。这个棘手的案子一审于1976年3月至4月间在纽约的南区法院受理,上诉人提交了5份互不相关的诉状,又长又臭,纷繁芜杂,难以核实。诉状长达165页,另外还有证据413页,令头昏眼花的法官厌烦。尽管如此,上诉人似乎还不满足,他不断地往法院提交修正的诉状,结果,这些不同的诉状、修正案、修正之修正案、对修正之修正案的修改稿,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太长了,总数超过4000页,有18册之多。它们也不够清晰,无奈的审判官在将其驳回的同时,也只能将其描述为“一份长得过分的诉状”。
同样,发生在查尔斯一世23年的“卡佛诉皮尔斯一案”,也让法官们争论不休。卡佛说皮尔斯偷了他家的大粪,于是向法庭起诉,而大粪究竟是动产还是不动产,却从来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。培根法官认为,大粪是动产,可能被盗窃。但洛尔法官认为,大粪可以是动产,也可以不是动产;堆起来的大粪是动产,铺展在平地上的就不是,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,但卡佛却在这里草率地用了“小偷”这个词,所以他是在“诽谤”。
18世纪之前的英国法律界还处于蒙昧状态,一般来说,许多法官处理案子的态度非常草率,常常引起不小的争议。1256年的“关于尼德斯泰尔·吉尔伯特案”是草菅人命的典范。一个叫尼德斯泰尔·吉尔伯特的人和一个叫鲍斯汉姆·塞蒙努斯的隐士成了好朋友,不过吉尔伯特看来并不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,他找了一个机会把隐士打得半死,偷走了他的衣物和一个便士,逃之夭夭。不过法网恢恢,结果在逃亡途中,他被警官贝拉福德·伦道夫逮个正着,这位警官命令隐士把吉尔伯特的头砍下来。当县治安官和验尸官被问及将吉尔伯特斩首是否正当时,他们说,这是本县的惯例,谁要是被当场抓获,他就要被立即斩首,原告可以接收这个被斩首人的全部财产,以代替他所失去的。
这是一本轻松的判例读物,大可以不必正襟危坐,和那些死板的法律条文较劲。当然它们无一虚假,全都出自《美国西北部案例汇编》、《联邦法律案例汇编》、《大西洋案例汇编》这样权威的法律判例集子。这表明一句俗语真是很有道理:“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”,即使是庄严的法庭,偶尔也会如某一位修道院中的修女,撒一撒野;或者是严肃而公正的法官,遭遇上令其哭笑不得的案情,虽然据理力争,力图使案情明朗,但终究像是一个笑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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